浙江省癌症分子细胞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中文名称:浙江省癌症分子细胞生物学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for Cancer Molecular Cell Biology。
第三条 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设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浙江大学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主要支持我省癌症分子细胞生物学领域,依托单位为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组织制度与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七条 实验室及学校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学校推荐与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主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实验室主任主持领导全室工作,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实验室设研究方向负责人4人、实验室秘书1人。
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和专职科技人员大会。实验室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需通过实验室专职科技人员大会、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学校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三章 专职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目前有专职科技人员32人,其中32人均为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第十二条 专职科技人员作为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自觉加强师德树人修养,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好实验室声誉与安全,带动研究团队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传播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专职科技人员作为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专职科技人员均应纳入实验室下设的研究方向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立有专职科技人员进入和考核机制。
第四章 专职科技人员大会
第十五条实验室专职科技人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听取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
(二)提出修订实验室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三)汇报和讨论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进展。
(四)开展学术活动。
(五)提出其他重大建议。
第五章 室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由主任、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实验室秘书组成,室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实验室发展态势。
(二)讨论决定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
(三)确定实验室阶段工作重点。
(四)审议制定实验室章程。
(五)审议通过实验室重要管理规章。
(六)审议应当由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本领域7位专家组成,其中学校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陈晔光 院士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韩家淮 院士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学术委员会成员:
冯新华教授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
彭金荣教授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苏 冰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许瑞明教授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于洪涛教授 西湖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重点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常务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验室认定通过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